律师观点分析
王XX上诉称,1、王XX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2、本案王XX和吴XX不存在租赁关系,因此就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王XX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吴XX对于王XX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XX系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并请求判令王XX停止使用吴XX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车位等,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车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王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XX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