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5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钟X向李XX出具的承诺书中,列明李XX于2016年9月28日购买XXX加盟计划10份,合计55万元;2016年10月28日购买XXX加盟计划20份,合计110万元。钟X承诺如出现公司不返现,除已经返还的现金外,剩余本金由本人负责。该XXX加盟项目系天津XX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项目之一。天津XX公司已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立案侦查。李XX与李XX之间并无借款协议,李XX收到李XX转账后,将款项转给了“廊坊市钟X家电销售部”及北京XX法定代表人姜X。鉴于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移交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XX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李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