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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同命不同价 损害赔偿应统一

发布者:付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3193人看过

 

城乡同命不同价  损害赔偿应统一


(原文发表于《楚天都市报》)


 


案件粘贴


2005年5月27日,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某城中村的程婷被武汉云天客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公司)的程某所驾轿车撞倒,至今仍为植物人状态。经鉴定,程婷为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程婷的父母遂以女儿的名义起诉程某、云天公司和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01万元,其中伤残赔偿金21万余元。2006年3月23日,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诉讼双方就“伤者是不是农业户口”展开激辩。


云天公司称,程婷为农业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程婷只能以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20年计算伤残赔偿金。据200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去年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90元,故其残疾赔偿金只能为57800元。按上述同一赔偿标准,如果程婷是城镇户口,以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8023元为标准,可获160460元伤残赔偿金。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婷虽属农业户口,但已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在事故发生时已有固定收入,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获赔160460元。


2006月6月7日,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云天公司赔偿38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8万元。本案立案以后发生的医疗费,原告方每半年和云天公司结算一次。


(据《农村新报》)


 


律师点评


首先,我们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叫好!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标准”)标准计算。


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的两种标准,即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是否以户口为依据。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在城镇居住的农村户口受害人,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时,有的按城镇标准,有的则按农村标准,标准不一,司法混乱。


拿本案来说,残疾赔偿金即出现一个城镇标准160460元,一个农村标准57800元,二者相差约3倍。这个标准也是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也就是说,同样是致人死亡,城镇居民获得的赔偿约是农村居民的3倍,同命不同价。


值得庆幸的是,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该复函认为:对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判决符合该复函的精神。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期待根本地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统一损害赔偿标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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