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打击行业霸王条款 快递公司格式条款无效
( 本文应《楚天都市报》约稿 )
(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付军律师 13016449565 )
案情简介
承运货物丢失,快递公司主张根据“契约条款”最高赔偿200元,人民法院判决全额赔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快递公司“霸王条款”无效。
2005年9月26日,武昌戴女士将价值3200元的20片光学波片交由武汉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快递”)运至厦门,进而以932.45美金(折合人民币约7500元)出口以色列,不料次日被告知货物因交通事故而全部毁损。
天天快递表示根据递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规定,对于未保价快件最多赔偿200元。戴女士十分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天快递赔偿7500元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运单背面印制的“契约条款”系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未保价的快件受损后,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的内容,含有免除和限制其责任的性质,未提请对方注意,托运人亦未签名确认,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但因戴女士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故依法判决天天快递赔偿戴女士货物直接损失3200元。
(据新浪网、《武汉晨报》)
律师说法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遵循公平原则,并提请注意和予以说明时,是有效的;但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带有强迫性而显失公平,则为无效的“霸王条款”。
快递行业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对于未保价的快件受损后,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这一条款几乎成了快递“行规”。本案中戴女士的货物被毁损后,天天快递即表示根据运单上“契约条款”的规定,最多赔偿200元。
200元赔偿限额的规定,是否有效呢?因该格式条款含有免除和限制快递公司责任的性质,而快递公司未提请托运人注意,托运人亦未签名同意,故为无效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约定赔偿金或者约定无效的,则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物质损失和间接利益损失)。本案,如果戴女士有充分证据证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人民法院将判决天天快递赔偿全部损失,而不仅仅只赔偿货物的全额损失。
另外,关于保价问题,是否只有保价了才赔偿保价额以内的实际损失呢?我们认为,就像乘坐客车,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并非必须另行投保的才予以赔偿(投保的则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同理,快件即使不保价,也应赔偿全部实际损失。
作者:付军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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