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2006年5月12日《楚天都市报》)
案情简介
窗外竖起广告牌,业主坚持讨要眺望权,拒绝10万元补偿。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眺望权纠纷。
德籍华人张小姐在上海市福山路新天国际大厦7楼有一套房子,室内光照充足,窗外视野开阔。张小姐将这套房子租给他人使用。
前年11月,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通过大厦物业告诉张小姐,需在她室外搭建企业标志广告牌。远在德国的张小姐当即提出异议,与物业交涉后,张小姐与中海公司达成“三方在协商一致前,不得进行广告牌施工”的协议。但是,去年1月,中海公司私自在张小姐室外竖起一块面积近50平方米的广告牌,将房屋东南面的视野完全遮住了。房客于当月底解约离开。
张小姐一纸诉状,要求中海公司还其眺望权。中海公司则表示,广告牌的手续齐备,并不构成对张小姐“眺望权”的损害。中海公司提出给予10万元补偿,张小姐坚决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广告牌对张小姐向外眺望的视野的确构成一定影响,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眺望权尚无明确规定,不予支持张小姐要求拆除广告牌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中海公司在张小姐室外平台区域设置大型广告牌,除应取得政府管理部门批准,还应征得张小姐的同意。于是,依法改判中海公司拆除广告牌,支持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据《东方早报》)
律师说法
首先应当肯定张小姐的维权意识,在面临法律挑战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其精神令人赞许。
其实,眺望权并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然而,在我国法律上又却无明确规定。所谓眺望权,是指对一定景观的眺望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亦即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看风景的权利。
近年来,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民事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基于所有权产生了一系列相关的民事权利,如通风权、采光权、眺望权等。对于眺望权的保护问题,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在《民法通则》有原则性规定,即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张小姐与中海公司的争讼即是如此。一审法院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判决张小姐败诉,不予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否定受害人的胜诉权是不妥的。二审法院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以及三方协议,依法维护了张小姐的眺望权,终审判决值得称赞。其实,即使没有协议约定,眺望权也不容侵犯。
我们期待《物权法》对此类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希望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构建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作者:付军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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