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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济宁XX公司、汤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骞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X与被告济宁XX公司(以下简称“济宁XX”)、汤XX、贾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济宁XX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刘X,被告贾XX及汤XX的委托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16548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35625元及利息;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可期待利益损失;4、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8日及2014年10月2日,原告与被告曲阜项目部分别签订了两份《工程分项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就曲阜XX小区5#、6#分项工程达成协议,其中付款方式为:工程款抵房,被告将X#号楼X单元X层西户(附车库)、X#楼X单元X层东户(附车库)抵给原告作为工程款。西户价款:204.32㎡×2000元/㎡=408640元,车库37.73㎡×2860元/㎡=107908元,合计总房款516548元;东户价款:204.32㎡×2100元/㎡=429072元,车库27.49㎡×2860元/㎡=78621元,合计总房款507693元。2015年11月25日,被告曲阜项目部向原告出具《XX小区5#、6#楼分项分包价格总工程量》结算单,结算单确认:项目部抵房两套,总价款XXX元,抵给分包人朱XX,现房款超出工程款24123元,分包人已补清,等工程竣工后,办理购房合同。工程已竣工,被告两套房产交付原告,后因开发商XX公司将西户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房屋预售手续,故西户房屋无法继续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付原告的诉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XX工程款516548元及利息(以516548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0.87元,由被告汤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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