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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发布者:杨晋锋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224人看过举报


阅读提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其诉讼主体地位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态度模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领域各地法院在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上分歧较大,甚至同一地方不同法院态度也不一样。因此,非常有必要界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一、2001年,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提供了2间车库,作为物业管理使用;

二、后得知,物业管理用房被开发商出租给他人;

三、小区业主委员会就物管用房交付问题,与开发商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四、开发商抗辩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要点:

一、业主委员会为对小区进行管理,根据业主选举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以特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团体,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

二、业主委员会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三、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享有一定的物权请求权,其向开发商主张确认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案件来源:

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2)泉民初字第1486号,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总第212期)

实务要点总结

一、业主委员会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既可成为原告,又可作为被告,法律定性上应当认定为其他组织;

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具有局限性。其参加诉讼,无法凭借自身意志参与诉讼,需要业主大会表决或管理规约的授权;业主委员会不是诉讼权利义务的直接继受者,诉讼结果所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均由全体业主承担;

三、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时,系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相关权力;但若其作出的决定侵犯了业主的权利,受侵害的业主可将业主委员会列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将其作出的相关决定予以撤销。

 

相关法律

一、《民法典》第277条第1款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物权法》第75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三、《民事诉讼法》第48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链接: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艺君业委会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原告为对西苑艺君花园进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以特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原告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物权请求权,向被告主张确认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拓展阅读:

最高院的两则复函也确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年8月15日 [2005]民立他字第8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34号《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2003年8月20日 [2002]民立他字第4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皖民一终字第112号《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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