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原告仅提供侵权初步证据而被告完全否认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庭应该如何认定被告是否侵权,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且看下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案情: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
被告一:上海硕特无纺布有限公司(简称硕特公司)、
被告二:上海益康无纺布有限公司(简称益康公司)
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二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称两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张图片作品用于商业活动,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2万元;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25元、查档费40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很简单,只有一份署有二被告名称的产品宣传册,上面的内容是:封面标注有“上海硕特无纺布有限公司、上海益康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名称、网址;该宣传册封二为硕特公司简介,还有内容为2003年度金山区企业五十强、文明单位、上海市名牌产品、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宣传册第2页、第4页分别使用了握手图片和下棋图片,经比对,图片内容与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分别为DV168087A、71085591的2张图片一致;宣传册封底标注有两被告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编、地址、网址等信息。二被告在宣传册上有署名
关于证据的来源,原告声称是原告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于2009年5月19日至20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国际轮胎资源循环利用展上获得
但是二被告辩称自己没有印制或使用涉案的产品宣传册,并否认参加过以上会展。
显然,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有所不足。但是法院会这样认定是否侵权,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宣传册是真实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真实的印制者、散发者。涉案宣传册的印制者、散发者只有三种可能性:原告、被告或案外的第三人。鉴于涉案宣传册中含有内容为2003年度金山区企业五十强、文明单位、上海市名牌产品、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车间生产场景图片,如果上述铭牌、证书、车间为被告所有,这些图片外人是难以获取的,被告有义务对此作出说明。本案被告拒绝作出任何说明,法院有理由推定两被告印制、使用了涉案宣传册。2012年6月15日,法院判令被告硕特公司、益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