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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割应当根据继承人具体情况进行

发布者:赵立营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667人看过


案情:

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 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生活有特殊困难而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如何处理?

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案中,甲为郭大爷的儿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多分。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但是,由于与郭大爷并无扶养关系,因此,无权继承遗产。

《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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