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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如何维权?

发布者:赵立营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113人看过


案情: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评析: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都为着一定的利益或需要。当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构成预期违约,这将导致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再实际履行并不会给另一方带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故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空调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故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由甲公司承担。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依据上述规定,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交付给了甲公司,故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故依据上述规定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5.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其特征是:(1)效力未定的合同的效果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2)效力未定的合同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3)效力未定的合同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溯及于行为成立时。本案所涉及的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本案中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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