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远方的女友出门旅游,用数码相机照了很多珍贵的照片,之后女友就又去了南方。但没想到小王去照相馆洗相的时候存有照片的相机内存卡被照相馆丢失,这给小王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在女友多次索要照片无果的情况下还与小王产生了磨擦,感情上也出现了问题。小王找到照相馆,得到的答复是:只赔偿给其内存卡的价钱。小王询问自己遇到的问题如何解决。
解答:
内存卡本身只是一种有形物,在被拍摄前仅具有物的特性。但是拍摄后,存有照片的内存卡被赋予特定的形式。成为被拍摄景、物、人的形象的物质载体。小王将内存卡交给照相馆洗相,照相馆作为经营者应当按约定对内存卡中的照片进行打印,但结果却将内存卡丢失,因此照相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王与女友旅游并拍摄了照片,经拍照后,相机中内存卡上的照片作为二人特定活动、景物的载体,一旦丢失将不可复原。上述照片的拍摄用于纪念,而丢失的事实给小王造成的损失超出了内存卡价值本身,导致的不仅仅是一般的物质损害,故不应仅从内存卡本身价值考虑赔偿问题。2001年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相机内存卡明显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而其永久性的灭失无疑给小王带来精神损害,理应赔偿精神抚慰金。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得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上述诸因素,小王在和照相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法院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