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男与乙女系一对夫妻,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儿子名叫大宝。2005年8月,夫妻二人与某咨询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广告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其中,甲持股30%,乙持股45%,咨询公司持股25%。2009年6月4日,甲、乙二人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归乙抚养;甲同意将其持有30%的股权无偿赠与儿子大宝。其实,登记在咨询公司名下的25%的股份真正的股东也是甲。因此,甲决定将这25%的股份也无偿无条件地转让给妻子乙和儿子大宝,乙获赠11%,儿子获赠14%。最终母子二人成了这家广告公司的股东,其中乙持股56%,大宝持股44%。
此外,甲、乙还约定,在大宝20周岁前,他股权的30%由甲托管,其余归乙托管。由于其中25%的转让涉及到咨询公司,甲、乙就离婚之事告知了该公司。2009年7月,该公司出具了同意书,称已知道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同意按甲和乙的要求将所持咨询公司的25%的股份无偿无条件地给乙和大宝。咨询公司在这份同意书上承诺,转让完成后,该公司不再是广告公司的股东,因本转让引发的纠纷均在广告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次日,乙和大宝与咨询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书》,其中大宝因为年幼,其转让书由乙作为监护人代签。但是,上述协议签订后,乙多次与咨询公司交涉,要求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该公司均以其负责人不在公司为由推脱。2010年3月,乙和大宝作为原告一纸诉状把咨询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书》,将其所持有的咨询公司的25%股权无偿无条件地转让给二原告,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受让咨询公司出让的11%股权,大宝受让咨询公司14%股权;咨询公司应协助乙和大宝向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上述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问题:《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是如何规定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股东?能否履行股东义务?
评析: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广告公司的股东分别为甲、乙和咨询公司,咨询公司自愿将其持有的广告公司25%股份转让给二原告,而且从甲、乙二人的离婚协议书可以看出,该转让行为得到了甲的同意。因此,咨询公司向乙、大宝转让股份的行为合法有效。甲、乙离婚后,儿子随乙生活,乙作为其儿子的监护人,与咨询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经束力。咨询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并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未成年人是否能够成为股东,从理论上来讲,是可以的。《公司法》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作出限制性规定。而且,从股东资格的取得来看,也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分法。原始取得是股东基于对公司的出资而取得公司的股份,大多是基于赠与、继承或者转让而取得股份。一般来讲,未成年人作为被赠与人、继承人或者受让人,是完全可以的。按民法原理,未成年人获得纯收益行为一般认为有效的。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并未规定,这种合法继承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按照民法原理,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可享有该权利。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股东资格的继承人。
未成年人虽然可以成为股东,享有股东权,但是股东毕竟是一个涵盖范围比较广的概念,不仅包括自益权的分红权利,还包括共益权中的经营决策权。对于分红权而言,未成年人当然可以享有。但是对于经营决策权而言,未成年人因其年龄的限制,无法对公司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因此,未成年人对于决策权等共益权的享有,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为之。《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作为公司股东所行使的决策权、诉讼权等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该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事,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旦代理人在代管被代理人股份的过程中,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就违反了其法定义务,应当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