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0月15日,某炊具厂与某超市签订了炊具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炊具厂向超市提供40万元的炊具用品,交货时间为2012年11月18日。2012年10月20超市开出了一张以炊具厂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是超市的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付款期为两个月,并于当日将汇票交付给了炊具厂的业务员李某。2012年10月28日炊具厂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不锈钢厂,不锈钢厂于12月3日向建设银行提示承兑。建设银行经审查,超市在本行的存款仅为25万元,明显额不足,因此拒绝承兑。应不锈钢厂的要求,建设银行为其出具了拒绝承兑的证明。12月4日,不锈钢厂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将银行拒绝承兑的原因告之了前手炊具厂,并要求炊具厂清偿票据款项。
炊具厂咨询律师,是否有义务支付给不锈钢厂票款
分析:
一、本案涉及到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有两种:一为遵期提示,二为依法取证。
(一)、所谓遵期提示就是在法定的期间内向票据债务人或者关系人现实地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否则持票人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这里的提示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为了行使和保全权利所为的一种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的人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提示票据是行使票据权利的必要行为方式。持票为必须首先对承兑人和付款人进行承兑和付款的提示,才能产生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效力,得到票据金额;如果提示承兑或者付款遭到拒绝,即可进入到下一步骤,即行使追索权。这种提示与民法上的请求在目的上是一样的,但民法上请求的方式没有严格要求,即口头请求、书面请求都有效;而票据上的提示则必须是现实地提示票据,其他方法不发生提示的法律效力。我国《票据法》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本案中,不锈钢厂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建设银行提示票据要求承兑,符合遵期提示的要求。
(二)依法取证
所谓依法取证是指持票人为了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到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依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据。如提示付款被拒绝的,请求拒绝人出具拒绝证明书或者退票理由书;如果承兑人被宣告破产,向法院请求给付相关司法文书副本。通常讲,遭拒绝的持票人或者根本无法行使权利的持票人凭此拒绝证书,就可以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三)、时效的中断
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因此,中断票据时效的行为是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之一。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时效没有明规定,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时效中断制度的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第141条的规定,引起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包括:(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债务。
二、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行为期限内的营业日(或称工作日)进行,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以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一日。我国《票据法》第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4的规定,各项期限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三、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
民法上一般规定,清偿债务的地点,除有特殊情况之下,原则上为债权人的住所地。但票据为提示证券,又贵在流通,在一般情况下票据债权人如不向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无法知悉谁为债权人。因此,票据法对此作出了不同于民法的规定,即债权人主动到债务人所在地向其提示票据。
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通常包括约定地点和法定地点两类。约定地点是指票据上所记载的债务履行地点,如票据上关于付款地的记载。法定地点是指对于票据上没有记载债务履行地点而由法律规定的票据债务履行地点。我国《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这里规定的仅为法定地点。此外,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住所,此为约定地点。
综上所述,持票人不锈钢厂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示票据要求承兑,在被拒绝的情况下取得拒绝证明,并在法定期限三天之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前手炊具厂。不锈钢厂的行为符合票据法对于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规定,有效地行使了付款请求权并保全了追索权。因此,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情况下不锈钢厂完全可以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