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此外,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追尾的肇事车逃逸。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但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全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天鹅公司签订合同,符合间接代理的情况,事后由于被代理人大兴公司拒绝付款,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为购买彩电的情况,天鹅公司可以选择直接请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部分无效。
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为130万,所以定金最高额为26万,剩余4万的定金约定无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当返还给天鹅公司。
大兴公司多收的五台彩电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以五台电视应返还给天鹅公司。
4、追尾的肇事车逃逸,20台受损的彩电的损失由天鹅公司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造成损失的原因是车辆追尾,应当由肇事车辆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肇事车辆逃逸,则该损失可以比照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规则,在交付之前归属于出卖人承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货物交付方式为送货上门,则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天鹅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