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了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留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甲的子女与乙就现金如何继承产生纠纷。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继承法》第20条确立了两个规则:第一,对于被继承人的同一遗产所做的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当以第二份遗嘱为准。因此甲的后一遗嘱有效。第二,对于被继承人的不同遗产所做的数份遗嘱由于所处分遗产不同,因此,数份遗嘱不会存在内容抵触问题,各自有效。本案中,甲的前一个遗嘱关于三间房屋归属的内容在后一个遗嘱中并未涉及,因此,前一个遗嘱关于三间房屋归属的内容有效,而关于现金归属的内容则由于与后一个遗嘱冲突而无效。前一个遗嘱并非完全无效,而是部分有效。据此,现金由甲的子女取得,乙则无权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