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程某协议与其妻子孙某离婚,婚后10万元存款全部归孙某所有。离婚后经亲友搓合,二人于三个月后又在同一房屋内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但在外人看来二人已然复婚。四个月后,双方又因感情不和而再次决定分手。程某询问,此10万元存款是否还有自己的份额?
评析:程某与孙某离婚时双方已协议决定10万元存款归孙某所有,尽管二人几个月后又生活在一起,但不属于法律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属于配偶。这10万存款从2005年6月份开始已转为孙某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程某与孙某虽然后来又生活在了一起,但是二人毕竟没有办理复婚手续,也没有约定这10万元的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程某无权分得该存款的一半——五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