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男)与胡某(女)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问哪些人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钱某已经与胡某离婚了,两人就不存在财产继承关系。但是,两人的孩子甲和乙仍然是钱某的继承人,因此,钱某的继承人为甲和乙而不包括胡某。对于吴某而言,胡某是吴某带来的妻子而丙丁是其亲生子女,三人都是吴某的法定继承人。而胡某改嫁给吴某带来的与前夫钱某所生的两个孩子甲、乙虽然与吴某都是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但是法律地位有所不同。甲已经参加工作而乙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也就意味着乙与吴某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从而构成了拟制血亲,而甲已参加工作并未与吴某居住,两者没有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因此,甲不是吴某的法定继承人,而乙是法定继承人。故,吴某的法定继承人为胡某、乙、丙和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