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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是否有偿还义务?

发布者:赵立营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1031人看过


案情: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四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四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两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我国《继承法》实行的是概括继承,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义务概括承受。但是,这种概括继承是有条件、有限制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该条款确定了以下规则:

第一,债务人生前所负债务并不因债务人死亡而当然消灭。本案中何某虽然死亡,但是其生前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消灭,债权人对何某的12万元债权依然存在。

第二,继承人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负有限责任,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限定在继承人继承的积极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何某遗产总价值为10万元,而生前所负债务为12万元,也就是说,债务超过了四个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依据有限责任原则,四个继承人只需要将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即可,不足的2万元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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