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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如何分割房产

发布者:赵立营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471人看过


夫妻房产属于夫妻财产之一,应当按照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区分。依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18、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分别对法定夫妻共有财产、法定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约定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夫妻房产也可分为:
    (一)法定夫妻共有房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除外)。夫妻对夫妻共有房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法定夫妻特有房产
     1、夫妻一方婚前房产;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
    (三)约定夫妻房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以及婚前房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份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夫妻共有房产、法定夫妻特有房产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以及婚前房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
     1、这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的期间。
     2、这里的“所得“是指对房产权利的取得。包括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取得;对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志,与是否实际占有该房屋无关;包括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取得。
     3、对“一方的婚前房产”,在1980年《婚姻法》中未将婚前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但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确定了婚前财产通过时效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现行《婚姻法》未吸收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从2001年4月28日起上述关于婚前财产转化的司法解释应当不再适用。
     4、夫妻对其房产的约定属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因此,该约定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其中:
    (1)夫妻约定的主体和时间:《婚姻法》规定的约定主体中的“夫妻”应理解为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不是在约定时必须是夫妻。约定的时间应包括婚前和结婚后直至离婚前的期间。
    2)约定不得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3)约定应当明确。对于约定房产所有权归属时,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所载明的房屋位置、幢号、单元、房号等一致。否则,视为约定不明确,按法定处理。
     5、约定协议书最好办理公证。因公证时公证机构要依法对约定的范围、条件、内容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问题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可避免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
     6、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区分:当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定;在法定中要先考虑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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