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正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9民初205号 原告:A,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B,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A,女,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A妻子,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11月14日以经与被告沟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00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 龚文阁 审判员 周传华 审判员 龙 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