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杨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91民初1412号之三
原告:A,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求正沃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塞,江西求正沃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杨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伍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