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91民初1417号之三
原告:A,女,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求正沃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塞,江西求正沃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杨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为节约诉讼成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万 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