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赣州XX、X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21执1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州X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XX,
被执行人:A,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代理人:A,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XXXX031XXXX1255,
被执行人:A,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A,女,汉族,住江西省XX,
被执行人:A,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A,女,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南昌市X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行与被执行人A、B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赣州XX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赣州XX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121执10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