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记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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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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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已司法拍卖的房屋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者:刘记源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222人看过

        案情

  位于A县某小区的2-405号商品房原属于蔡某所有。李某因欠下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逾期未偿还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登记在李某名下、位于A县某小区的2-405号商品房进行司法拍卖。2018年1月15日,王某以65万元竞买成功。2月10日,法院发出房屋腾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腾房迁出上述不动产。但在腾空房屋期间,李某雇佣他人将室内的木地板、铝合金门窗以及装修材料毁坏。经估价,被毁坏的装修物品价值21900元。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从犯罪构成要件看,李某的行为不但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一)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从主观要件来看,李某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从主体要件来看,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李某符合一般主体的要件;从客体要件来看,王某以65万元竞买拍卖房屋并交清了购房款,房屋就等待实际交付,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毁坏房屋室内的财物,实际上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从客观方面来看,李某雇佣他人将室内的木地板、铝合金门窗以及装修材料毁坏,实施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涉案财物价值达21900元。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二)李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从主体要件来看,李某系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从主观方面来看,李某明知人民法院判决其偿还借款本息的判决书已经生效,而故意采取毁坏财物的方式抗拒执行;从客体方面来看,李某采取毁坏财物的方式对抗强制执行,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法办案活动;从客观方面来看,李某有房屋可供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蔡某雇佣他人将室内的木地板、铝合金门窗以及装修材料毁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以认定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三、只有从一重罪处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故意毁坏已司法拍卖的房屋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数额犯,只有毁坏财物的数额达到一定额度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一律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那么如果毁坏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刑事立案起点一万元的情形,将不能进行刑事追究,显然不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行为犯,在毁坏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但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毁坏的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最高刑期只有三年,刑罚明显过轻;只有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了罪刑相适应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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