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记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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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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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古代法官如何判断离婚案

发布者:刘记源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474人看过

          在中国古代社会,“准情酌理”是我国传统司法的一大亮点。尤其是家事诉讼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情”的运用便成为古代司法官员在家事审判中援用的法源和教化民众的重要凭借。“盖天下事,不外情与理而已”。家事审判中不拘泥于法律条文,“法情允协”,“暖心断案”,将“情”贯穿于家事审判全过程,至今也我们现在的离婚诉讼中也是首选之用。

         古人认为:“男女婚姻与其他讼不同,二家论诉,非一朝夕,倘强之合卺,祸端方始。”于是,古代司法官员对婚姻之诉,采取了灵活务实的态度。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的“女家已回定帖而翻悔”一案。谢迪父女已收了刘颖母子的聘礼,并已有了私约,但又想反悔。依法,“许嫁女,已投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女追前夫。”但司法官员并未“以文法相绳”,他一方面劝谢迪父子“推详法意,从长计议,不可待官司以柱后惠文从事,悔之无及”,又劝刘颖母子“既已兴讼,纵便成婚,有何面目相见,只宜两下对定而已”。最后双方同意放弃先约,“各给事由”。

  又如:吴重五之女阿吴,先是被吴千乙兄弟卖给翁七七之子为妇,后来吴重五又将阿吴夺归复给李三九为妻。因此致使翁七七上诉至官府。依法应将阿吴责还给翁七七之子。但此时阿吴已有身孕。对于这种情况刘克庄采取了面对现实的态度,他在劝翁家父子时说:“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之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经过刘克庄的劝说,翁七七“亦欣然退归。”对于婚姻词讼,古代司法官员认为“若不断之以法意,参之以人情”,强迫双方在一起,“则后日必致仇怨愈深,紊烦不已”。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所以他们的判决,都采取了面对现实的态度。

  对于婚姻争讼案件,司法官员们的判决还经常不拘泥于法律的规定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如,冯梦龙的《醒世恒言》第八卷中著名的“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一案,乔太守的法定职责是确定骗婚者、犯奸者的刑事、民事责任,但他却不关心这一职责,反而充当家长,在公堂上为三对青年再定婚配。所作判词如下:

  “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爱子爱女,情在其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孙氏子因姊而得妇,搂处子不用逾墙;刘氏女因嫂得夫,怀吉士初非衒玉。相悦为婚,礼以义起。所厚者薄,事可权宜。使徐雅别婿裴九之儿,许裴政改娶孙郎之配。夺人妇人也夺其妇,两家恩怨,总息风波。独乐乐不若与人乐,三对夫妻,各谐鱼水。人虽兑换,十六两原只一斤;亲是交门,五百年决非错配。以爱及爱,伊父母自作冰人;非亲是亲,我官府权作月老。已经明断,各赴良期。”

  这道判词通篇充溢着人情味而无引据律法条文之迹象,实属成人之美、考量人情的典范之作。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能够务实灵活地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社会风俗习惯和民意民情,以利益衡平的精神,通过“以和为贵”“崇尚和谐”“注重教化”的司法理念,是我国古之传统,关注现实,关注问题,而不抠法律条文,来实现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这对于当今的家事审判或许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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