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记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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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黑车”退不成钱,起诉反而败诉

发布者:刘记源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2日|分类:离婚 |784人看过


小伙被骗买到“黑车”起诉卖家要退钱

某某法院无视事实两次判决小伙儿败诉

 

一句话,他又败诉了。这个官司他从2014年开始打起,到现在已经整整3年。结果,胜利方还是卖“黑车”的,而他这个被骗的买家依旧败诉。高某至今也想不明白,判决书上“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是什么意思?因为判决书“本院查明”到最后,都被一句“与本案无关”给排除了。高某说他不是败给了法律,而是败给了“官”!

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法院的“本院认为”,即使毫无说理,但盖着戳就给你裁判了。甭管再有涵养,你那个时候都有骂人的冲动。

 

事实的很简单:2013年5月6日高某以10万元的价格向李某购买了一辆二手东风本田CRV为晋LJX151,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李某保证该车来源合法。一年后,2014年10月25日,高某朋友借该车出游,在开封被警察扣押,经查属于套牌车,车辆相关证件系伪造,为“盗抢车”。高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返还其购车款。李某辩称,其卖给高某的车辆是正常车辆,就是晋LJX151。为此,法院在高某申请下,赴山西调查,得知真实晋LJX151一直在山西,从没有转让交易。至此,高某心想,既然真车一直在山西,那么买给我的那辆“晋LJX151”肯定就是假车,是“黑车”,这官司能不赢?

结果,判决下来,高先生傻了眼-----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他败诉了!

法院的理由很令人匪夷所思。首先排除了法院调查的证据。理由是法院认为真车晋LJX151的情况与本案无关,没有关联性。第二,法院认为李某没有证明被扣押车与他买的车是同一辆车,所以属于举证不利。

李某很不解,明明他买的车套了真车的牌,即是不是被扣押的车,也是改了车架号,伪造假证件的黑车。既然买卖中,对方卖的车本是就不合法,就应该退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而现已经查明该合格证为假,晋LJX151车未交易过。也就说转让车辆现在所知的信息均为假。如此以来,用一个真的信息(被扣押车)与假的信息相比较,并证明“真”就是“假”或者“假”就是“真”,显然是不能完成的举证!法院让高某举证,实际上是布置了一个举证陷阱,是必然出现“举证不利”的后果的。

实际上,按照正常人的逻辑来说,既然当初卖的车现在在山西,且车主完全没有过转让。那么,转让的车肯定不是正常车辆,否则为何要套牌?如果不是被扣押的车辆,那么这辆车到底是什么样子,法院至今没有查清。而这需要李某举证来证明,其只要能证明其卖的车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就可免责。但是,法院却好像从未想起这一点来。

 

法院为何要如此照顾被告?法院第一次重新审理之后,驳回起诉。上诉后,第二审理,又驳回了诉讼请求。“一个如此明白简单的案件,在法院自己去调查后,反而把调查的证据排除了,然后判我败诉。这还不明显吗?我去上诉的时候,法官都躲着我,让书记员来接上诉状。”高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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