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赖某龙与上诉人南昌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
发回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赖某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7.01元,上诉人南昌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