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初,美籍华人S先生找到张隆侃律师,反映自己和国内某自然人(个人)有约10万美元的经济纠纷,希望律师能够代理。张律师在收案后,依照涉外案件办理流程开展代理工作。2012年3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进入执行阶段。进入执行阶段后,遇到了被执行人如果是自然人通常都会遇到的情况:无存款(或者查不到)、无房产、无车辆、联系不上(找不到人)……
同样的情况,我们遇到过多次。2009年初,T女士因为财产纠纷,找到张隆侃律师,希望能代理案件。案件经过审理后,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出现了和上一个案例同样的情况。
虽然遇到了困难,但是通过调查和走访,律师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均有出国(含港澳台)的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国内有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履行的,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法院审判
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代理律师果断向法院申请对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上述两个案件被执行人一个在上海虹桥准备飞美国时被扣住,一个在深圳罗湖去香港时扣住。一般来说出境都是比较重要的事情,为了能顺利出境,被申请人均被迫履行了还款义务,案件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限制出境措施并不是所有情况下均有效果,应当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1、被申请人有出境的需求;2、掌握好申请时间,限制出境时间一般只有3-6个月,申请延期比较麻烦;3、要有耐心,不可能刚申请,第二天别人就出境。
相关案件
我们再来看另外一个案例
2010年5月,B先生找到张隆侃律师,希望能通过律师代理工作,为自己挽回约30万元损失。案件诉讼阶段不再赘述,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始终闭门不见,也不告知住址和办公地址。鉴于客观情况,代理律师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找到了被执行人所在的公司,并在其楼下从上午8:00一直蹲守到了下午5:00。当被执行人准备开车回家时,代理律师迅速发动车辆,将被执行人车辆顶住,并立即通知法院来人,直接采取拘留措施。最终执行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对于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这两年越来越成为常态。但是,我们想在这里说的是,不要对此种执行手段太过于依赖。
一来,司法拘留手段启动难、成本大。如要启动该程序需要办理许多手续,拘留一次后,再次启动更难,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人会要承担一些费用。
二则,现在拘留所环境改善很多,对一些“老油条”震慑作用在下降。
其实,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更看重将拘留手段“悬而不用”,配合其他执行措施,达到震慑效果。同时,一旦启动司法拘留,把握拘留前3-7天的黄金期也非常关键。
最后,我们想说的是,对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个人)的,关键在于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才能更快的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