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8年5月,原告张某先生(本案当事人均系化名)经朋友介绍找到张隆侃律师。称2007年底在长沙一家电脑公司花13100元购买了一台戴尔台式电脑,但回家后却发现不是新机器,并且机器保修时间明显缩短、机身外壳存在裂缝、机箱多处积灰。认为该公司在销售时故意隐瞒相关信息,存在欺诈行为,想寻求律师帮助其维权。
张隆侃律师在详细询问和了解情况后,指出一般来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纠纷,通过双方协商或者直接向工商、消协投诉的办法解决的速度会更快一些,诉讼虽然结果也不会差,但花费的时间会比较长。但在张先生的要求下,律师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后,决定承办此案。
二、本案焦点
承办案件过程中,律师认为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诉讼,逼迫被告同意退机还款,并在法律规定之下取得“1+1”的惩罚性赔偿。由此,律师指导并帮助张先生先后取得了戴尔电脑公司和湖南省计算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售后证明和检验报告,证实了该机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通过证人证言、发票、收据等相关证据证明了电脑公司在销售时故意隐瞒了上述重要信息。
三、案件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始终不承认其存在欺诈行为,甚至指责原告方是在“敲诈”。原告律师明确指出,诚实信用是一个企业奈以生存的根本,至于“敲诈”之说,更是无稽之谈,法律明确授予的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剥夺。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张,判决被告除退还购机款外,还需承担购机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
四、律师观点
消费者维权是一个很老的话题了,“王海打假”更是家喻户晓。承办律师始终认为,消费者日常权益的维护通过协商或向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取得效果会更快一些。但是一旦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作为承办律师就必须牢牢抓住几点:
第一,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单位进行的采购就不能算。
第二,销售单位必须有欺诈性销售行为。对于欺诈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68条有明确的说明,在此就不再赘述。
第三,在现行条件下,消费者维权还是应当依法进行。虽然消费者提出某些天价赔偿要求,理论上是可行的,也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但实际生活中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更有可能因为某些人为因素,造成消费者自身的被动,例如黄静诉华硕电脑维权案,虽然是比较极端的例证,但也值得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