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苒苒与尹方的年龄相差10岁,但是邓苒苒却不顾父母反对,坚持要和尹方在一起。最终二人排除万难,于2010年在安徽宿州登记结婚。2011年育有一子尹峰,2015年育有一女尹璇。
尹方原是小学教师,自结婚后,他辞去工作,自主创业,他先后与他人合伙开店,但都以失败告终,累计拖欠债务四十万。债权人纷纷上门要求还款,邓苒苒不堪其扰。而且邓苒苒发现,尹方虽然比自己大十岁,但骨子里就是一个妈宝男,不论大事小事,都听他母亲的话,对母亲千依百顺,但是对邓苒苒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一概不理。
终于有一天邓苒苒爆发了,她质问尹方:“你怎么什么都听你妈的,你是个人,不是奴隶!”
尹方:“你怎么说话的,我妈她把我养大很辛苦,你怎么就不能善解人意一下?”
邓苒苒:“那你善解人意,怎么还有那么多人上门要钱,我都不知道你欠这么多,你考虑过我和孩子的生活吗?”
尹方:“创业本身风险就很多,欠钱很正常,我以后挣钱还掉就是了。”
邓苒苒:“那你出去挣钱啊,天天呆在家里算怎么回事?等着我和孩子来养着你到老吗?”
尹方:“我妈建议我避避风头,等过段时间,债权人消停点,我再好好找工作。”
邓苒苒:“又是你妈的建议,你怎么不听我的建议,我建议你明天就出去找工作,挣钱去。”
尹方:“你怎么无理取闹,我妈人生阅历比我们丰富,她既然这样建议我,肯定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啊。”
邓苒苒:“那你和你妈过去吧,再见!”邓苒苒收拾行李,带着女儿尹璇去了自己父母亲那里。见到父母后,邓苒苒抱着父母崩溃大哭,她觉得自己愧对父母,这段婚姻本就不应该开始,她决定要离婚,拨打了欧瑞腾婚姻家事的电话:4000808320,要求离婚,债务由尹方一人承担,女儿尹璇由自己抚养,儿子尹峰由尹方抚养。最终因邓苒苒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欧瑞腾婚姻家事律师分析】
关于离婚问题,无法协议离婚的,只有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法院才准予离婚,当事人如果确定选择诉讼离婚,应当尽早准备充足的证据。
关于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创业而负担债务的情形,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若该债务未经另一方同意,且钱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应当属于其个人债务。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司法实践中,孩子的性别也会影响抚养权的争取。本案邓苒苒作为母亲,想争取女儿的抚养权,母女都是女性,对孩子未来的成长会更有帮助,如果女方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如果男方也主张女儿的抚养权,在同等条件下,将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个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部分时间、金额及情节等经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