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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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瑞腾婚姻家事第十七回:婚前房产婚内出租的租金属于共同财产

作者:汤志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6日分类:离婚浏览:418次举报


刘艳艳是一位工作狂,2013年与李龙相识,很快两人相恋,2014年2月,两人在合肥包河区登记结婚,由于工作较忙,二人一直未生育子女。

刘艳艳的职位是市场经理,在与李龙结婚前就已经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150万的A房产,首付70万,贷款80万。该房屋三室一厅,在婚后刘艳艳与李龙居住在主卧,将其他两间房间都出租费房客,每月的租金7000元,正好用于支付每月的房贷。

刘艳艳每天工作忙忙碌碌,李龙每天按时下班,租客的日常事宜都由李龙负责。2015年,李龙想生育子女,于是找刘艳艳商量,但是被刘艳艳一口拒绝:“我现在正处于事业上升期,对女性来说要孩子就是毁掉工作。”

李龙说:“迟早的事情,而且我们每个月都有租金还贷,压力不是特别大的啊。”

刘艳艳听到这话不乐意了,她掷地有声地对李龙说:“你现在住的房子是我的,租金也是我的,我一直用我的租金还贷,你没有压力,但我有压力。”

李龙:“什么你的我的,分这么清干嘛?”

刘艳艳:“这都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你不懂别瞎说。”

2016年1月,因为租金的问题两人多次产生矛盾,有一天两人大吵了一架,刘艳艳把李龙的行李全部扔到房门口,并骂李龙:“你个软饭男,我的东西永远都不可能和你有关系,你再也不要回来了。”

李龙伤心欲绝,他望着站在门口的刘艳艳,对她说:“我真走了,就再也不会回来了。”随后李龙便离开了刘艳艳的房屋,在外租房居住。

2019年3月,李龙已与刘艳艳分居两年多,李龙又多次尝试与刘艳艳沟通,均被拒绝。李龙觉得继续维系这段感情已经毫无意义,三观不合终究是没有办法过日子的,于是拨打了欧瑞腾婚姻家事的电话:4000808320,要求离婚,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接受了委托,最终调解结案,两人自愿离婚,刘艳艳给予李龙共同还贷款以及共同还贷部门房屋增值房屋增值共计48万元。

 

【欧瑞腾婚姻家事律师分析】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租金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租金既非孳息,也不属于自然增值,以租金还贷,即应当认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司法实践中,以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相对应的房产增值,将考虑实际情况予以分割。

关于离婚的问题,本案刘艳艳与李龙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法院应准予离婚。

【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考虑个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部分时间、金额及情节等经删改)

 


汤志平律师是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他自2013年开始进入律师职业,在加入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