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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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瑞腾婚姻家事第十五回:想争取抚养权?您的父母可出手相助

作者:汤志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6日分类:离婚浏览:400次举报


韩厉是安徽肥西县人,谢晴晴是安徽颍上县人,2012年,两人在省会合肥相遇、相知、相恋,2013年两人登记结婚,2014年育有一子,取名韩峰。

婚前韩厉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婚后还贷50万。自二人结婚后,谢晴晴就辞掉了工作,韩厉问她:“你把工作辞掉干嘛?”谢晴晴用带有撒娇的语气回答:“人家才刚刚结婚,要享受蜜月,休息一段时间。”

韩厉:“那你请假就可以了,你都半年没有收入了,这样下去不行的。”

谢晴晴摸摸肚子回答:“我是打算工作来着,可是我现在刚刚怀孕,不能上班。”

韩厉先楞了一下,马上就开怀大笑,他非常高兴,一家人就等着这个孩子出世。自谢晴晴怀孕后,韩厉的父母便过来照顾她,韩厉的父母都是退休的公职人员,偶尔还拿退休金贴补孩子生活花费。

2014年5月,孩子出世,一家人都把他捧在手心里,生怕冻着饿着。6月,韩厉将婚前购买的房产以100万卖出,其中50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剩余50万转入了谢晴晴账户。

2015年5月,孩子办满一周岁生日宴,亲戚们齐聚一堂,大伯关心地问了一句:“晴晴啊,你现在工作定下来吗?”

谢晴晴笑着说:“没有找,我现在不打算找工作。”

大伯感到奇怪,问她:“那孩子都一周了,爷爷奶奶都在身边,你安心找工作不就可以了嘛。”

谢晴晴不耐烦了,对大伯说:“我找不找工作和他们有什么关系。”大伯听到这话很生气,告诉了韩厉,韩厉和大伯的想法一样,但是也不能把谢晴晴捆去上班,没有办法。

2017年,谢晴晴一如既往,天天在家,看电视和淘宝购物,孩子的日常生活都是孩子的祖父母在照料。

韩厉每天工作很辛苦,谢晴晴却丝毫不体谅,依然过着懒惰的公主生活,韩厉实在无法忍受,要求谢晴晴出去工作,但是谢晴晴冠冕堂皇地说:“我要在家带孩子,我怎么工作?”

韩厉:“你就只带过孩子睡觉,孩子的尿片我爸妈换,衣服我爸妈洗,奶粉也是我爸妈冲,我在外面挣奶粉钱,你好意思天天在家白吃白喝吗?”

谢晴晴:“我就是这样怎么了,没出息的男人才会让老婆出去吃苦上班。”

韩厉对谢晴晴失望至极,她不仅对孩子不负责,对整个家都没有责任心,韩厉思前想后,或许离婚是一个好办法,孩子由自己和他祖父母带着会生活得很好,且父母表示愿意提供住房,并帮助一起抚养孩子,但是孩子还小,担心自己难以争取抚养权,于是拨打欧瑞腾婚姻家事的电话:4000808320,希望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可以帮忙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本所接受委托后将谢晴晴诉至颍上县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就抚养权及50万元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欧瑞腾婚姻家事律师的努力下,经过法官调解,韩厉顺利获取了孩子的抚养权,50万元的卖房款归谢晴晴。

 

【欧瑞腾婚姻家事律师分析】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的,可以考虑让孩子随父或母一方生活。本案中,韩厉的父母是退休公职人员,有稳定退休工资,身体健康,自孩子出生时起一直由老两口照顾,且愿意出具说明,帮助韩厉一起抚养孩子,这非常有利于韩厉争取到抚养权。可见,抚养权争议的案件中,父母的帮助尤为重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厉用工资还贷的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工资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用工资还贷,就还贷部分,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考虑个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部分时间、金额及情节等经删改)

 


汤志平律师是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他自2013年开始进入律师职业,在加入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