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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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瑞腾婚姻家事第十四回:一方签字确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汤志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6日分类:离婚浏览:416次举报

1987年,阮恒与杨婷婷在安徽合肥相识,1989年,两人在合肥市庐阳区登记结婚。1992年育有一女阮芳芳,2005年育有一子阮正。

2015年。二人用夫妻共同财产全款购置了一套A房产。同时老家的住宅拆迁,依据拆迁政策,每户可以加购面积,杨婷婷到邻居赵钱家去串门,问赵钱:“你们家准备加购多少啊?”

赵钱说:“加购还要给钱,我们想加购多一些,以我老公的收入,不需要向亲戚朋友借钱加购。”

杨婷婷:“这样啊,我家也准备加购呢。”与赵钱聊完天,杨婷婷就回到家中,与阮恒商量加购的事情,阮恒表示反对,杨婷婷非常不满,便与阮恒吵架:“赵钱都能加购,我们怎么就不能,我要和别人一样。”

阮恒说:“人家有经济能力,我们呢?哪有钱加购。”

杨婷婷:“我们去借钱就是了。”

阮恒:“你借了是你自己的,我可不管,反正我就是不同意。”

杨婷婷没有理睬阮恒,过了一周,杨婷婷拿着一份借条,上面写着向何三借款15万,落款处已签上杨婷婷与何三的名字,杨婷婷把笔递给阮恒,要求他在落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阮恒果断拒绝签字,这时杨婷婷对他说:“不签是吧,不签我就离家出走。”杨婷婷对阮恒软硬兼施,哭闹吵架,最终阮恒被迫签字。

根据拆迁协议,阮恒一家四口可分得400平米的住宅,其中200平米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杨婷婷热衷于与他人攀比,不论事情大小,都要比较一番。这让阮恒非常苦恼。有一天,杨婷婷和朋友逛完街回家,就开始喋喋不休地去和朋友比较,并向阮恒表达不满:“你看人家穿的,再看看我,比不过啊,都怪你。”

阮恒叹了口气回答:“比不过就不要比啊,怪我有什么用,你自己要去和别人比较,你这样不累吗?”

杨婷婷:“累什么?我就算是累,也是怪你没有别人老公厉害,不能让我享清福。”

   阮恒过够了这样的生活,无休止的攀比,无休止的吵闹,他想结束这段婚姻。2017年,阮恒拨打了欧瑞腾婚姻家事的电话:4000808320,要求离婚,债务由杨婷婷一人承担,孩子归自己,最终因阮恒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欧瑞腾婚姻家事律师分析】

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上是严格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庭审中,如果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违背案件基本事实,那就需要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及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签字认可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虽然杨婷婷为了让阮恒签字,有做出吵闹的行为,甚至说出“威胁”的话,但是该签名确实是阮恒自愿签署,如果想要推翻,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受到胁迫的事实,无法证明的话,该债务确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

关于A房产与拆迁补偿面积,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房产所有权可归一方,并向另一方支付差价;拆迁补偿安置面积对应的房产由于尚未落入实处,故法院一般都会不予处理,如果安置房盖好后,将对使用权进行划分,所有权待办理完产权登记后,夫妻任一方均可要求起诉分割。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本案中,大女儿阮芳芳已经成年,小儿子阮正十二岁,法院判决抚养权时,应当遵循阮正的内心意愿,父母不能强制干涉。

 

【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考虑个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部分时间、金额及情节等经删改)

 


汤志平律师是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他自2013年开始进入律师职业,在加入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