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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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瑞腾婚姻家事第十三回:婚前购买婚后登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作者:汤志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6日分类:离婚浏览:396次举报

2016年,孙建与魏兰兰经过相亲相识,不到一个月,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由于家中父母催婚,相恋不到半年,二人就在合肥市包河区登记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

婚前,为准备婚房,孙建用父母赠与自己的20万支付首付款,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80万的A房屋,在婚后取得了房产证,贷款由孙建父母支付。为了此次结婚,孙建为魏兰兰购买了一枚价值1万元的钻戒、一条价值7000元的金项链、一只价值8000元的金手镯,并且支付了5万元聘金,剩余的借款用于置办婚宴。

由于二人接触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就仓促结婚,在办完酒席后十天,魏兰兰就回到自己的娘家,一直不归。孙建来到岳母家,对魏兰兰说:“兰兰,我来接你回去,婚都结了,你还天天呆在娘家干嘛?;”

魏兰兰翻了个白眼未搭理他。孙建见状来到魏兰兰的房间,收拾衣物,准备拉着她回家。

魏兰兰拿起行李箱就往地上一摔,愤怒地说:“谁让你动我东西了,你以为谁啊?这是我家,不是你家。”

孙建:“我是你丈夫,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只是你娘家而已。”

魏兰兰夺门而出,去了母亲的房间,将门反锁,孙建无奈,只好先回家。

孙建先后多次去接,但均碰壁。于是动了离婚的想法,他打发微信给魏兰兰说离婚的事情,魏兰兰一口答应了,这让孙建觉得怪怪的,他左想右想,离个婚,最吃亏的还是自己,彩礼给出去了,三金也买了,自己还欠债,越想越觉得吃亏。

有一天,魏兰兰主动给孙建打了电话,告诉他:“我愿意离婚,但是房子得分我一半,你要么给钱,要么给房子。”

孙建:“什么?都给你那么多彩礼了,你怎么这么贪心,我不同意。”

魏兰兰:“这房子是婚后拿到的产证,我是有一半的。”

孙建:“可这是我婚前买的,是我出的钱,凭什么给你啊!”随后孙建挂断了电话,两人的通话不欢而散。

2017年1月,孙建收到了法院的诉讼材料,魏兰兰起诉解除婚姻关系,要求分割A房产。孙建手里拿着起诉状,越想越来气,心想:“自己付出了这么多,娶个媳妇,待了十天就跑了,竟然还起诉离婚,这个魏兰兰太过分了。”

孙建想了很久,觉得离婚需慎重,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拨打欧瑞腾婚姻家事的电话:4000808320,咨询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他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是希望律师可以帮他保住A房产,他还认为魏兰兰应该返还彩礼。于是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指派律师进行应诉答辩,最终法院调解结案,二人自愿离婚,A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孙建,魏兰兰返还三金首饰。

【欧瑞腾婚姻家事律师分析】

本案中,孙建与魏兰兰均同意离婚,但就房产分割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产系孙建的个人财产,魏兰兰是无权进行分割的。实践中,房产的购买时间与登记时间往往并不一致,都是以购买时间来确定该房产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

   关于三金及聘金的退还问题,这类纠纷在实践当中较多,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彩礼的返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本案孙建与魏兰兰的婚姻情况,需孙建提供证据以证明婚后二人未共同生活,并且自己因支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提供充足的证据,诉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就越大。

 

【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考虑个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部分时间、金额及情节等经删改)

 


汤志平律师是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他自2013年开始进入律师职业,在加入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