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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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瑞腾婚姻家事第十二回: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以经济能力为限

作者:汤志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6日分类:离婚浏览:341次举报


朱贤与丁兰相识于2003年,2005年8月,两人在安徽高新区民登记结婚。两人均有婚史,朱贤与前前妻育有一女朱贝贝,丁兰与前夫育有一子丁壮。朱贤与丁兰结婚时,朱贝贝已成年,丁壮10岁。

婚后,丁壮、朱贤、丁兰生活在一起。朱贤曾遭遇一场车祸,不幸的是他双眼失去视力,因此失去了工作,生活全靠国家低保以维持,尽管经济困难,但是朱贤对继子丁壮很照顾,会给他钱去交学费,买学习用品等。

转眼间丁壮已23岁,他自己贷款购买了房屋并带着母亲丁兰搬过去住,留下朱贤一个人在农村老房子里生活。朱贤与丁兰均已六十多岁,朱贤心想着:“老来伴啊,结果来了我有伴等于没有。”朱贤多次托人去找丁兰与丁壮,让他们照顾扶养自己,但是均被拒绝,从来都不关心朱贤一个人在老家的生活,这让朱贤心灰意冷。

朱贤偶然得知丁兰没有失业,在做着清洁工的工作,每个月都有固定的1500元收入,他觉得这个婚姻反正都名存实亡了,自己最终都是孤家寡人一个,倒不如离了算了,于是他打电话给丁兰说:“咱们离婚吧,你们从来都不管我,哪是一家人啊。”

丁兰:“好啊,我早就有这个想法了,抽空办手续去吧。”

朱贤:“那你得支付我扶养费啊,我没有收入的啊,你每个月还有钱。”

丁兰:“凭什么让我给你钱,我工资又不高,你想得美。”

朱贤无奈,想尽早解除婚姻关系,希望自己可以拿到一笔钱,于是拨打欧瑞腾婚姻家事的电话:4000808320,委托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处理离婚事宜。经过法院多次调解,最终调解结案,丁兰与朱贤离婚,对朱贤的经济帮助的诉求不予支持。

 

【欧瑞腾婚姻家事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朱贤是残疾人,无收入来源及劳动能力,虽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适当帮助,但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是另一方有经济能力进行帮助。本案中,虽然丁兰有固定收入,朱贤靠微薄的低保生活,相比较而言,丁兰的经济能力较强,但是丁兰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工资也很少,如果对朱贤进行经济帮助,对丁兰来说是不公平的。朱贤的晚年生活并非完全没有依靠,他与继子形成了扶养关系,丁壮应当尽赡养义务。

 

【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考虑个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部分时间、金额及情节等经删改)

 

 

 

 


汤志平律师是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他自2013年开始进入律师职业,在加入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