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诗诗与王涛因工作相识于2014年的秋天,因江诗诗未婚先孕,2016年2月,二人在王涛老家合肥高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9月女儿出世,取名王兰。
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价值80万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产证。由于商品房尚未完工,二人一直与王涛的父母住在一起。因江诗诗难产,产后恢复周期较长,身体不适,一直没有出去工作,王涛母亲李闲看不惯,经常难为江诗诗,而作为丈夫的王涛,却视而不见。
江诗诗在照顾女儿睡觉,这时婆婆李闲对她说:“你生完孩子这么久了,该出去找活做了。”
江诗诗非常无语,她认为自己本身就是难产,身体元气还没有恢复,她怎么那么狠心,于是江诗诗硬气地回答:“我还没有恢复好,不要命啦,还去工作?”
李闲非常不满:“不就生个丫头嘛,又不是男孩,有什么好娇气的,那么懒,真作怪。”
江诗诗瞬间泪如雨下,此时王涛就在旁边,她哭诉着说:“丫头怎么了?王涛,你看你妈说的还是人话吗?我又不是生育机器。”
江涛:“妈又不是这个意思,你想多了吧,但是妈有一点说的对,你其实可以出去工作了,天天在家呆着干嘛。”
李闲附和着说:“就是,天天吃闲饭不挣钱。”
江诗诗对这母子俩的话着实气到了,三个人你一言我一语的,把襁褓中的孩子给吓哭了,江诗诗对这母子俩失望透顶,她觉得自己在这里是个外人,房子也不是自己的,养身体还要被说娇气,想想就觉得委屈。江诗诗再也不想待这了,于是收拾行李,抱着孩子回到了自己娘家。
江诗诗觉得没有办法再过下去了,孩子才出生5个月,长痛不如短痛,离婚要趁早,于是拨打欧瑞腾婚姻家事的电话:4000808320,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房产,如果自己有能力,希望可以获取抚养权。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接受了江诗诗的委托,起诉至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由于江诗诗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
【欧瑞腾婚姻家事律师分析】
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离婚的,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需要由原告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几种情形,提供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家暴后的就医记录、报警记录,或者对方有恶习的证据材料等。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较小,因此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建议:提前咨询咨询律师,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本案夫妻共有的房产由于尚未取得房产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只会对使用权做出处理,待实际拿到房屋产权凭证后,可再行起诉要求分割。
本案中孩子尚在哺乳期,若孩子抚养权无法协商一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的规定,哺乳期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考虑个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部分时间、金额及情节等经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