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钱雷与吴佳佳在同一所大学就读,两人大一相识,大三相恋。2010年,两人在瑶海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前,钱雷的母亲王梅赠送给他一套全款购买的房屋A,作为婚房,登记为钱雷98%的产权,王梅2%的产权。钱雷与吴佳佳婚后又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屋B,由吴佳佳还贷,登记为钱雷享有10%的产权,吴佳佳享有90%的产权。
由于二人一毕业就结婚,事业尚未稳定,所以互相约定,待经济能力提高,事业有成时再生育孩子。转眼间到了2014年,吴佳佳被家里人催生,她认为自己现在就是最佳的生育年龄,于是找到钱雷商量,但是钱雷认为事业无所成就,想再晚几年要孩子。因为生孩子的事情,两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发生了多次争吵。
2015年春节,吴佳佳又被亲戚催生,对吴佳佳说:“佳佳,你都结婚这么多年,怎么肚子没有动静的?”
吴佳佳觉得可气又好笑:“生孩子又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情,你去问钱雷啊,问我干嘛。”
这时吴佳佳的婆婆在一旁,对吴佳佳使了个眼色说:“你怎么说话那么大声,没有礼貌,人家只是关心一下,还说到我心坎了,我也想早点抱孙子哦,你抓紧点。”
吴佳佳把钱雷喊了过来:“他们说我肚子不争气,你觉得对吗?到底是我有问题,还是你在外面有问题?”
钱雷:“现在太早了,急什么,能不能把精力放在工作上。”
吴佳佳回头对婆婆说:“你听见没,你儿子亲口说的,别天天催我生。”
钱雷拉住吴佳佳:“你到底要干嘛,天天挑事吵架。”二人骂骂咧咧,互相指责,钱雷怪吴佳佳不理解他,吴佳佳认为钱雷不愿意生孩子是有外遇。回到家中后,吴佳佳对钱雷说:“我们的感情就到此为止了,永不再见。”钱雷说:“你走了就不要回来了,不过了。”吴佳佳收拾行李回到了娘家,后面就再也没有回来过,也一直拒绝沟通。
2018年,钱雷联系吴佳佳办理离婚,但是吴佳佳要求把A房屋和B房屋都给她,才愿意去办理离婚登记,钱雷没有办法,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于是拨打了欧瑞腾婚姻家事的电话:4000808320,委托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处理离婚事宜,欧瑞腾在调查证据时,发现吴佳佳有大额转移存款的现象,欧瑞腾律师将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吴佳佳在庭审中主动要求调解,最终法院调解结案,两人自愿离婚,A房屋归钱雷,B房屋归钱佳佳,由吴佳佳支付10%的房产价值10万元给钱雷。
【欧瑞腾婚姻家事律师分析】
关于离婚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法院应准予离婚。本案夫妻双方多年未生育子女,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分居三年,属于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关于本案争议房产A房屋的分割问题,实践中,很多男方父母会在婚前为儿子全款购买婚房,登记在儿子名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视为父母对儿子个人的赠与,是属于男方得个人财产,女方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关于本案争议房产B房屋的分割问题,该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登记的份额男方10%,女方90%,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对婚内财产进行约定,B房产在产权登记时,已经对该房产进行了约定,属于按份共有。因此,,吴佳佳想要改房屋的完全产权,需要向钱雷支付10%的份额价款。
【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