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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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瑞腾婚姻家事第七回:非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判不准予离婚

作者:汤志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6日分类:离婚浏览:284次举报

2001年,刘勇与王芳芳在上海打工相识,出于对感情的慎重,二人恋爱长跑,直至2012年才在合肥市高新区登记结婚,并从上海回到合肥工作。二人均有过婚史,刘勇与前妻育有一女刘楠楠,王芳芳与前夫育有二子何杉与何捷,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因两人均有未成年子女,在结婚时书面约定,一方子女的教育费、生活费由自己承担。

婚后,五人分别享受到45平方米拆迁安置面积,分到三套回迁房,分别是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均尚未办理产权证。王芳芳向朋友李四借款13万元,用于装修房屋。刘勇向朋友张三借款50000元,购置了一辆价值50000元的比亚迪轿车,用于家庭生活。

2015年6月,为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王芳芳与刘勇商量到:“回迁房只盖好了一套,我们还欠13万债,要不然我们一起回上海工作挣钱吧!”

刘勇:“我们都回到家乡合肥了,干嘛还要往大城市跑,合肥也能挣钱啊。”

王芳芳:“我在上海做月嫂很吃香的呀!我省一省,争取两年内还钱债务。”

刘勇:“要去你去,我就在合肥工作挺好的,还清债务以后,你就回合肥做月嫂,一家人在一起可以相互照应。”

于是,王芳芳收拾行李,一个人来到上海工作。2018年9月,王芳芳收到一份EMS邮件,打开她一看,是刘勇要求离婚的诉讼材料。王芳芳万万没有想到,现在各自的孩子都已经成年了,刘勇竟然要和自己离婚,怀着诸多的疑问,王芳芳买了回合肥的车票。

王芳芳回到了合肥的家,此时刘勇在浴室洗澡,她看见桌子上有个手机,是刘勇的。出于女人的直觉,她觉得刘勇隐瞒了自己什么事情,于是拿起刘勇的手机开始翻看。她打开了微信,看到了刘勇和一个女人的聊天记录,刘勇竟然称呼这个女人为“老婆”,对方称他为“老公”。王芳芳不敢相信这一切,自己和刘勇有十几年的感情,他竟然趁自己在上海工作,找了个小三,泪如雨下的王芳芳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了刘勇与这个女人的聊天记录。

此时,刘勇刚刚洗好澡,他看见王芳芳在拍他的手机,立马冲过去夺回来。大吼到:“你干嘛看我手机,回来怎么不说一声,跟幽灵一样。”

王芳芳哭着说:“你竟然背着我找女人,我还辛辛苦苦地在上海挣钱还债,你还有没有良心了。”

刘勇:“我和你已经分居超过2年,是可以离婚的,我怎么就不能找女朋友了。”

两个人你一嘴我一句吵了起来,随后不欢而散,刘勇彻夜未归。

几天后,刘勇回家拿衣服,王芳芳说:“不忙的话,聊聊天吧。”

刘勇:“聊什么?”

王芳芳:“我想了很久,咱们十几年的感情来之不易,都要好好珍惜,我不怪你,咱们和好吧。”

刘勇:“和好什么?我们感情已经破裂了,不能和好了。”说完,刘勇拿着衣服夺门而出,只剩下王芳芳孤零零地坐在沙发上。

眼看快到开庭的时间了,王芳芳非常着急,她不想离婚,她认为两人有很深的感情基础,于是她拨打了欧瑞腾婚姻家事的电话:4000808320,希望可以维系这段婚姻。于是欧瑞腾律所接受了王芳芳的委托,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

 

【欧瑞腾婚姻家事律师分析】

很多当事人简单地认为分居超过2年就属于感情破裂,实际上并非如此。《婚姻法》规定的分居导致的感情破裂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就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本案中,王芳芳与刘勇分居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是为了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况。

关于回迁房分割的问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忽视了子女的份额,误认为回迁房属于夫妻二人。本案中的三套回迁房共225平米,其中刘楠楠、何杉、何捷、刘勇、王芳芳分别享有45平方米,故每人应当享有20%的份额,就三套房产的总价值,只有40%的份额是属于刘勇与王芳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剩下的60%,二人无权进行分割。由于回迁房尚未取得所有权凭证,若已建好,只能将该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待拿到所有权凭证,当事人可以再进行起诉要求分割。

关于李四的13万债务与张三的5万债务分割问题,13万用于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故13万装修款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夫妻二人分别承担6.2万元债务;5万购车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债务的承担应当考虑到车辆的最终分割,若实际使用人是刘勇,可判归刘勇,由刘勇承担5万元债务。若二人均不主张汽车的所有权,可将汽车拍卖或变卖,将所得价款进行平均分割,由二人分别负担2.5万元债务。

 

【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汤志平律师是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他自2013年开始进入律师职业,在加入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