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瑞腾婚姻家事案情描述】
刘谦君与何寒梅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刘谦君人如其名,谦谦君子,天生好脾气,对何寒梅温柔体贴,而何寒梅的性格与刘谦君正好相反,大大咧咧,说话非常直爽。两人于2006年在安徽合肥登记结婚,2007年育有一子,名叫刘备。
婚后的何寒梅很幸福,刘谦君不仅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上交给她,家务活刘谦君全部包揽,孩子也由刘谦君照顾,刘谦君还给了何寒梅10万元,资助她自己创业,在何寒梅的努力下,成功开了一家美容店。2013年,刘谦君买了辆奔驰轿车,以方便日后接送孩子上学。2014年,刘谦君与何寒梅的婚内房产拆迁,一家三口作为拆迁安置对象,刘谦君与何寒梅分别分到了45平米,根据合肥当时的拆迁政策,刘备作为独生子女可分到90平米。三人共分了2套回迁房,一套60平米,一套120平米。
随着孩子慢慢长大,刘谦君日复一日地工作、做家务、带孩子,而何寒梅则每天呆在自己的店里,每个月收着刘谦君的工资,悠闲惬意。看似和谐的家庭画面,实际上刘谦君每天都被何寒梅说教,时不时说一些难听的话,何寒梅对公公婆婆也很苛待。
有一天,到了刘谦君发工资的日子,何寒梅便找他要,但是刘谦君单位效益差,未能准时发放工资,也就无法把钱给何寒梅。何寒梅顿时火冒三丈,对刘谦君破口大骂:“你个不要脸的,是不是把钱藏起来了?是不是给外面哪个小姑娘送礼物了?”
刘谦君非常无语,只能温柔地向其解释:“不是的,单位还没有发呢。”
何寒梅:“你每天都干了些什么?一点男子汉气概都没有,像什么样子,我天天开店挣钱,你倒好,连工资都没有。”
何寒梅经常找刘谦君的麻烦,对刘谦君鸡蛋里面挑骨头,家里楼道总是回响着何寒梅吵吵嚷嚷的声音。
2018年3月,何寒梅起诉刘谦君离婚,刘谦君在拿到传票的那一刻,感觉到不可思议,他这么多年来对何寒梅无比包容,对家庭付出了这么多,竟直接被否定。2018年8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刘谦君还是继续包容何寒梅,希望有一天她能明白自己对家庭和对她的付出。
然而二人的婚姻状况没有改变,何寒梅变本加厉,甚至连家门都不让刘谦君进。被关在门外的刘谦君在门口待了一夜,这一夜他回想了很多,回想当初恋爱的模样,再想到去年在法庭上对峙时何寒梅骂骂咧咧的样子,想到刚刚何寒梅用力把房门关起来凶悍的样子,他发现一切都变了,他对何寒梅的包容让她越发过分,现在连孩子都受到何寒梅性格的影响,越来越调皮。刘谦君一夜未睡,他想清楚了,决定要亲手结束这早已死亡的爱情。
2019年,刘谦君听说欧瑞腾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律所,便想方设法打听到了欧瑞腾婚姻家事的电话:4000808320,打通电话后,他说出了心中多年的苦水与憋屈,已不想继续下去了,要带着孩子好好生活。欧瑞腾律师接受了刘谦君的委托,前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何寒梅离婚,要求分割房产、车辆、美容店的财产,还要争取儿子刘备的抚养权。刘谦君真的是人如其名,实实在在的谦谦君子,为了孩子的抚养权,甘愿放弃美容店的财产权益,最终该案经法院调解,刘谦君与何寒梅均同意离婚,抚养权归刘谦君,何寒梅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美容店的经营权、股份、货物均归何寒梅;房产一人一套,60平米的房产归何寒梅,由何寒梅支付刘谦君15平米的差价100000元,120平米的房产归刘谦君及刘备。奔驰车辆归刘谦君。
【欧瑞腾婚姻家事律师分析】
关于离婚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本案刘谦君与何寒梅二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均系自愿离婚,无争议。
关于婚生子刘备抚养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刘备已满10周岁,应当尊重其个人意愿。
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问题,本案中的两套争议房产中,何寒梅与刘谦君分别拥有45平米,刘备拥有90平米。现何寒梅经调解取得60平米的房子,应当向刘谦君支付相应的差价。刘谦君作为刘备的监护人,对刘备所有的90平米房产份额有代为管理的权利,除为维护刘备利益外,不得处分刘备的财产。
关于奔驰车辆的所有权,因该车系婚内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均可要求分割,至于车辆的最终归属,在实践当中,法官会考虑双方是否取得了驾驶证以及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本案中,车辆实际使用人为刘谦君,且何寒梅无驾驶证,法官会更倾向于把车辆判给刘谦君,由刘谦君向何寒梅支付相应差价,最终经法官调解,车辆归刘谦君。
关于美容店的所有财产利益,刘谦君有10万的出资额,依法可以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经营所得收益,但应当提供其出资证明。该店铺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对何寒梅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获得的经营所得收益进行分割。
【欧瑞腾婚姻家事团队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考虑个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部分时间、金额及情节经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