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诉被告徐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本院依法进行了法律文书送达,然穷尽送达手段,均无法送达成功,且原告也未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原告陈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