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孙侠律师,执业九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各种诉讼和非讼业务,从事律师职业前在一家大型企业担任法务工作,现在也是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担任东华大学的工程与社会课程的讲师,每年为学生讲授相关法律知识,为祖国人才的培养做贡献。代理过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厂房转让合同纠纷、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征收补偿合同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解散清算等等业务,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秉持专业化的理念,边工作边学习新的知识,不断提高执业技能。律所团队近两百人,经常讨论案件,集思广益,达到最佳效果。
有些人明明有借条
却要不回钱
就是因为
他们的借条是无效的!
借条到底该咋写才有效?
注意以下11点陷阱
千万别踩坑!
陷阱1
借款人不写真名、模糊字迹
法官提醒
借款人签名可能会用小名、绰号、曾用名,或者写错名字,所以出借人应仔细核对,确认借条上的签名与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并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陷阱2
用消字笔签名
法官提醒
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
因此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使用自己提供的笔签名。
陷阱3
由他人代写借条
法官提醒
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借条,以防借款人找他人代写。
陷阱4
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
法官提醒
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条的,之后出借人应仔细检查借条是否为原件。
另外,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按手印。
陷阱5
担保人签名未表明担保人身份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借贷中如果有担保人,借条上应载明担保人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陷阱6
将借条写成收条、取条
法官提醒
收条、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即不一定能证明为借贷关系,所以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
陷阱7
借条不写利息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借人应要求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明确写在借条上。
陷阱8
公私不分
法官提醒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向出借人借款,但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导致出借人不能找公司要钱。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出具借条的主体承担责任。
出借人应根据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具借据。
借钱还钱时
别放松警惕
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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