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文君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5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康鹏公司是否案涉工程承包人的问题。康鹏公司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江堰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提前介入审批表》载明施工单位为康鹏公司,且案涉项目在都江堰市城乡建设局备案载明施工单位为康鹏公司,因此,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康鹏公司为案涉工程承包人并无不当。关于康鹏公司认为西合公司才是实际承包人的问题。本院认为,在仅有西合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情况下,不足以认定西合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