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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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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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刘xx、唐xx、成都市xx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xx花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发布者:宋文君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5日 1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子皓的父母刘德富、唐秀琼没有尽到监护人责任,使年仅4岁的刘子皓脱离监管外出玩耍,对于刘子皓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陈德军作为废弃厂区的实际管理人,在厂区围墙部分倒塌后没有及时进行修缮,也没有在围墙倒塌处安排人员看守或者设置必要的警示性标志,使刘子皓轻易进入存在危险源的废弃厂区,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陈德军的过错程度和其过错对刘子皓死亡后果的作用大小,确认陈德军承担本案50%的民事赔偿责任。

宋文君律师,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顺庆区政协委员、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员、多届四川省青年骨干律师,2011年开始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1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拆迁安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