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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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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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押要什么条件

作者:张晓军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9次举报

一、什么是著作权质押

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按照《担保法》,债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质押又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一种可让与的财产权,因此它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属于担保方式中的权利质押。

二、著作权质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担保法》以及《合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合同自《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3)出质人出质后,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果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则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目的只是债权的担保,而非供质权人使用,如果质权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这些权利,则构成侵权。

(5)被担保债权因清偿、抵消等原因消灭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合同注销登记。


张晓军律师简介中共党员,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主任。2005年至2012年,任兰州市某法院法官。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