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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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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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怎样认定的

作者:张晓军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8次举报

一、审查权利人所诉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为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具体应查明权利人起诉请求中认为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是否实际存在,其请求给予法律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所在。

二、查明被诉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

三、审查被诉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权,即合理使用抗辩。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享有合法使用权:

1、被诉侵权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

2、被诉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

3、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公知技术的抗辩,应举证公知技术的载体。并表明公知技术内容的公开范围和程度,以及依照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否得出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生产、经营结果等。

四、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针对不同诉讼阶段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举证责任倒置。


张晓军律师简介中共党员,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主任。2005年至2012年,任兰州市某法院法官。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