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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XX公司、湖南XX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建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8日 2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湘西某某XX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31民终1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XX。
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汉族,现住株洲市石峰区,系该公司运营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西某某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武陵东XX(财信湘西大厦)夹层01。
法定代表人:斯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XX,湖南XX律师XXX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业公司”)与上诉人湖南湘西某某XX公司(以下简称“湘西某某财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商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湘西某某财信公司赔偿某某商业公司XXX.75元;2.判令湘西某某财信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为维护某某商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
湘西某某财信公司辩称,1.据合同的约定,二期商铺反租的损失,湘西某某财信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2.对于商铺交付延迟,湘西某某财信公司已经对某某商业公司进行了赔偿,不需要再进行赔偿损失。
湘西某某财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商业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某某商业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对于交铺迟延和物业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湘西某某财信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某某商业公司辩称,1.双方对提前进驻的商家产生的租金收益分配方式进行了约定;2.某某商业公司遭受的租金损失是真实存在的;3.如果把不利后果约定狭义理解为仅仅承担延期6个月以上才产生的团队开支,会违背合同公平原则。
某某商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湘西某某财信公司向某某商业公司赔偿损失467.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了《代理服务合同》,委托原告对XXX进行商业策划、招商代理和运营管理,并约定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吉首XXX委托资产整体交付原告。但由于被告的原因,项目整体交付时间一再推迟,且至今未交付。原告认为,因被告违约至今未交付相关资产,导致原告招商、运营等工作进展缓慢,运行成本增加,给原告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具体为:1、团队成本增加。为应对约定的随时可能启动改造和招商推进,原告不得不一直保持40余人的管理团队,但按照《代理服务合同》第二部分第五条约定,原告在工程启动前只需5人的管理团队即可。虽然按照《代理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第五款约定,被告需承担整体交付延期第六个月(即2018年4月1日)开始,每月35万元的团队日常开支的补偿标准,但是还应当对前5个月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原告该5个月(即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所增加的实际人工成本损失共计88.54万元。2、二期返租商铺收益受损。根据《代理服务合同》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五款约定,原告拥有项目整体交付后1.6年的免租期,且免租期内租金收益归原告所有。现一楼返租商铺将于2018年7月31日到期,到期前原告未有租金收益;而二楼返租商铺也将于2019年8月31日到期,二楼返租商铺也无租金收益。根据原告测算,按原定交付与开业时间,原告预计租金收益可达212.39万元,现该部分收益已完全损失。3、因交铺延迟和物业质量造成的损失。为赶项目开业进度,在项目尚未进行整体交付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在施工改造的同时,对部分楼栋区域进行同步招商。因此,在项目整体交付前,原告与多个品牌商家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由于部分物业存在质量问题或因被告工程改造不及时导致部分已签约物业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给商家或交付后商家无法正常装修和经营,因此该部分受物业条件而影响的商家,均向原告提出了索赔诉求。现原告已通过调整计租期和延长免租期等方式对部分受影响的商家进行了妥善解决,但这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租金损失。目前已处理好的商家已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66.6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代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规定,应为有效并生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提出的因为被告违约延期交付约定的资产,给原告造成包括团队成本增加的损失、二期返租商铺收益受损、因交铺延迟和物业质量造成签约商家索赔的损失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对于第一项团队成本增加的损失,《代理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第五款约定,如果被告延期交付,被告需承担整体交付延期第六个月(即2018年4月1日)开始,每月35万元的团队日常开支的补偿标准。被告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因延期交付给原告团队运营成本增加的损失进行了补偿,现原告诉请对前5个月(即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人工成本损失共计88.54万元进行补偿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对于第二项二期返租商铺预计收益受损,《代理服务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如委托面积发生变化,则按实际面积为准,也就是说二期返租商铺并非必须交付给原告,且合同第八条第八项第一款也明确表示“二期返租面积不纳入整体考核范围”,故原告该项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对于第三项因交铺延迟和物业质量问题造成签约商家索赔的损失166.67万元,虽然合同第十四条违约条款对此没有明确约定,但该条第七项也约定“上述条款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等等”,本项损失属于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对于提前招商的租金收益,65%归被告,35%归原告,被告享受了收益,且造成原告该项直接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在被告,故酌情确定该部分损失由于被告承担65%,原告自担35%,则被告应该赔偿原告108.3355万元(166.67万元×65%)。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被告湖南湘西某某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省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XXX元。案件受理费44208元,减半收取22104元,由原告湖南省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7000元,被告湖南湘西某某XX公司承担5104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某商业公司于原审中主张湘西某某财信公司违约并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湘西某某财信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应就湘西某某财信公司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己方因湘西某某财信公司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某某商业公司对于湘西某某财信公司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以及己方因湘西某某财信公司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部分经济损失于原审中已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认某某商业公司因湘西某某财信公司违约产生的经济损失金额并判令湘西某某财信公司向某某商业公司赔偿XXX元,并无不当。湘西某某财信公司上诉主张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其并不能提交充分证据或提出充足理由否定原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本院对其提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某某商业公司对其上诉主张的原审未支持的部分经济损失,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提出改判增加湘西某某财信公司赔偿金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某商业公司、湘西某某财信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8元,上诉人湖南省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2104元,上诉人湖南湘西某某XX公司负担承担221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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