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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被告王某某、B、XX某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建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2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被告王某某、周某某、XX某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初字第1003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被告XX某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王某某、周某某、XX某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A与被告王某某,庭外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原告为此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B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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