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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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条

作者:徐美美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次举报
2026-04-17

关于文书网中刑法第三百条的案例很少......尤其是关于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几乎没有公开的案例,但是没有公开的案例不代表没有这个罪名的案件......

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十五条 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邪教宣传品可以委托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然而关于什么是“迷信邪说”呢?哪个部门才有权认定?
是不是有思路了?


徐美美律师,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玉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玉林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35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