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开的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件,辩护人认为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补充会计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9大理由:
对于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和补充会计鉴定意见书均有异议,两份鉴定意见书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理由如下。
首先说第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1、 超范围鉴定:
鉴定聘请书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本案涉案嫌疑人、涉案单位的涉案财务数据进行鉴定,是对财务数据进行鉴定并没有要求对朱某以及李某收取学费的鉴定,而鉴定意见结论是朱某与李某收取学费的结论,与委托鉴定事项不相符。
鉴定聘请书并没有要求鉴定财务数据的起止时间,但鉴定意见却从2014年1月3日的银行流水开始统计至2025年1月4日,鉴定机构按照这个时间段来鉴定资金流水情况属于超范围鉴定。
2、送检材料来源不明:
根据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材料中有“盘点等涉案材料、其他相关资料”。首先盘点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没有在案卷的证据材料当中,公诉机关在举证的时候并没有出示“盘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我们大家都不知道“”盘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是什么材料,也无法上述检才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既然不是本案在案的证据材料,就不能作为鉴定检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鉴定检材来源不明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鉴定依据不足:
A书院将学员的转入全部作为涉案不法收入。在法庭调查阶段,根据发问、被告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银行流水显示,案涉平台的学员有些也同时参加A书院其他的活动,学员转入B公司、转给被告人朱某账户的都认定为学员支付的学费必要是错误的。
4、鉴定程序违反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委托时间为2025年2月20日,鉴定完成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已经超60天,再看某分局的委托聘请书要求是在2025年3月10日前作出,所以无论是从法定的鉴定时限还是约定的鉴定时限,本鉴定意见均严重超出了鉴定时限,已经严重违法程序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在案证据证明了该鉴定意见方法错误结论错误。
补充鉴定意见中已经对原鉴定意见做了说明,原鉴定意见没有扣除与学费无关的金额,也进一步证明原鉴定意见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二、补充鉴定意见书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
1、 鉴定过程与方法不符相关专业要求:
通过补充鉴定意见的附件我们发现,补充的鉴定意见依然是根据朱某以及B公司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收入——支出=学员的学费,必然是错误的。通过法庭调查以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学员学费是从开始的4000、6400到最后的7200元,并无千元以下的学费收入,也绝无百元以下的学费,同时B公司以及朱某还有其他经营项目,然而从鉴定意见附件流水明细来看,朱某和B公司的银行收入,有几百、几十元、甚至10元、8元的收入,都计算为案涉平台的收入,很明显是将其他经营项目(与本案无关的收入)全都算为被告人的案涉收入,显然是错误的。
2、依然是超范围鉴定和鉴定依据不足:
鉴定聘请书以及鉴定结论并没有明确鉴定的事项的起止时间,然而鉴定使用的银行流水数据却是从2014年1月1日开始统计至2025年1月4日的收入全部相加作为案涉平台的收入属于鉴定超范围鉴定,且鉴定依据不足。没有鉴定依据,
2024年12月24日本案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其被羁押后其名下以及公司的银行收入依然被用于鉴定为收取学员的学费,没有鉴定依据
3、鉴定结论不准确:
鉴定结论“案涉平台通过A公司账户、朱某个人账户收到学员转入25770642.19元,扣除学员食宿费和相关开支以及退还的学费等20666985.46元,实际收取学员学费5103656.73元。”
这个鉴定结论显然是错误的,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学费从来都是千元以上的整数,从来没有试过缴纳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数字,学员学费不可能会有精确到某元某毛某分,两份鉴定意见的结论关于收取学费的金额均是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数字(角分),计算依据、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显然均是错误的。
4、没有鉴定人签名:
补充鉴定意见没有鉴定人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七款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以及补充鉴定意见均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徐美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