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美律师
徐美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7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西-南宁专职律师
1376898080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货没收,钱没得,法院就判“既遂”了?非法经营案这个认定值得商榷

作者:徐美美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次举报
2026-04-17

前言

货物在快递中心被截获,买家连钱影儿都没见到,这算“卖成了”还是“没卖成”?

【案情回顾】 张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准运证,经人介绍联系买家和上家(卖家),约定商定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向买家出售100箱X香烟,由上家直接发货至买家地址,货到付款,张三赚取中间差价。结果货物刚到目的地城市的快递分拣中心就被查处,张三在酒店被抓获,全程未收到货款、也未交付货物。

一审法院认为,非法经营的买入、卖出、存储、运输任一环节,实施即构成既遂,本案货物已进入运输环节,故认定张三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张三觉得委屈,不是没完成交易吗?怎么就被认定为既遂了,张三上诉,二审尚未判决。

按照一审逻辑,非法经营罪似乎成了“只要敢动,就是既遂”。我们认为,这值得商榷:

 根据《刑法》第225条、《烟草专卖法》第3条以及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71条的规定:

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是:无烟草销售许可证+经营香烟+并达到一定的金额,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营的本质是“销售”, 非法经营烟草,惩治的是未经许可的“销售”行为。

销售的本质是交易的完成,即货交出去了,钱收回来了。运输只是销售的辅助过程,这里的经营行为应当是“销售”行为,既遂的关键的是非法交易闭环完成,通俗说,就是货物交付、货款收取,非法买卖目的实现,才算既遂。而运输环节只是销售的辅助步骤,而非最终目的。

“未得逞”的典型特征: 张三已经“着手”联系买卖并且发货,但因为路上被查扣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交易没完成。我们认为,这就是“犯罪未遂”

大家还可以再试想一下: 一个完成了交易、赚到了非法利润的人,和一个货被扣、一分钱没拿到的张三,如果都被判定为“既遂”,不仅抹平了社会危害性的差异,也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前入库某案例 明确指出:被告人因意志以外原因导致卷烟未被销售,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入库案例:无证卖假烟涉三罪,法院最终这么判

本案与入库案例高度相似,但本案的一审法院却认定为既遂,二审是否能够改判,请继续关注!


徐美美律师,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玉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玉林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35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