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货物在快递中心被截获,买家连钱影儿都没见到,这算“卖成了”还是“没卖成”?
【案情回顾】 张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准运证,经人介绍联系买家和上家(卖家),约定商定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向买家出售100箱X香烟,由上家直接发货至买家地址,货到付款,张三赚取中间差价。结果货物刚到目的地城市的快递分拣中心就被查处,张三在酒店被抓获,全程未收到货款、也未交付货物。
一审法院认为,非法经营的买入、卖出、存储、运输任一环节,实施即构成既遂,本案货物已进入运输环节,故认定张三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张三觉得委屈,不是没完成交易吗?怎么就被认定为既遂了,张三上诉,二审尚未判决。
按照一审逻辑,非法经营罪似乎成了“只要敢动,就是既遂”。我们认为,这值得商榷:
根据《刑法》第225条、《烟草专卖法》第3条以及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71条的规定:
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是:无烟草销售许可证+经营香烟+并达到一定的金额,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营的本质是“销售”, 非法经营烟草,惩治的是未经许可的“销售”行为。
销售的本质是交易的完成,即货交出去了,钱收回来了。运输只是销售的辅助过程,这里的经营行为应当是“销售”行为,既遂的关键的是非法交易闭环完成,通俗说,就是货物交付、货款收取,非法买卖目的实现,才算既遂。而运输环节只是销售的辅助步骤,而非最终目的。
“未得逞”的典型特征: 张三已经“着手”联系买卖并且发货,但因为路上被查扣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交易没完成。我们认为,这就是“犯罪未遂”
大家还可以再试想一下: 一个完成了交易、赚到了非法利润的人,和一个货被扣、一分钱没拿到的张三,如果都被判定为“既遂”,不仅抹平了社会危害性的差异,也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前入库某案例 明确指出:被告人因意志以外原因导致卷烟未被销售,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入库案例:无证卖假烟涉三罪,法院最终这么判
本案与入库案例高度相似,但本案的一审法院却认定为既遂,二审是否能够改判,请继续关注!
徐美美律师